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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公務車輛管理及調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秘字第1000000740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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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本局車輛,提高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公務車輛區分為專用車及業務車二種,其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專用車:指供局長使用之小客車及圖書巡迴車。
(二)業務車:指供公務使用之車輛。
三、公務車輛除專用車外,由秘書室集中管理、調派。
四、公務車輛應停放於指定地點,但專用車得視公務需求及任務需要,自行決定停放地點。
五、秘書室應指定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公務車輛之調派、管理及維修保養等事宜。
六、申請調派公務車輛,應符合下列用途:
(一)二人以上外出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經簽奉核可者。
(二)奉派接送長官、貴賓或外賓者。
(三)其他因緊急狀況需派用車輛者。
七、集中管理調派之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派車單始可行駛,駕駛前應實施安全檢查,確保行車安全。
八、駕駛人或借用人於使用車輛,應將行車狀況詳細記載於行車紀錄表,並於使用完畢後,將行車紀錄表送交車輛管理人員。
九、本局各單位申請派車經核准後,遇緊急事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車輛調派困難或分配不足,秘書室得停止派車或調整用車時間,並視人數多寡、路程遠近或公務緩急重新調派。
十、各單位申請公務車輛不得指定駕駛及車輛,應由秘書室依實際狀況指派,如駕駛不敷指派時,得由業務單位自行指定具備合格證照之員工擔任駕駛工作。
十一、公務車輛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不得挪為私用,申請人如因公務需要臨時改赴他處,事後應補填派車單。
十二、申請派車應至本局行政總務管理系統之派車單申請辦理線上申請。
十三、申請借用車輛,除緊急情事外,應於二天前完成申請手續。
十四、上班時間以外或例假日,因公必須借用車輛者,除依程序申請派車外,並應檢附相關計畫文件或公函。如遇公務緊急事件需用車輛者,得由用車單位報請該單位主管或其職務代理人員核准後,先洽秘書室調派,但事後應補辦線上申請手續。
十五、專用車輛在不妨礙公務原則下,得由專用人借用。借用人應自行覓妥合格駕駛,駕駛人員之誤餐費及車輛油料費,由借用人負擔。
前項油料費計算額度由本局另定之。
十六、公務車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酗酒或於車內從事傷風敗俗之行為。
(二)不得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
(三)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應立即通知管理單位。
(四)不得裝載易燃、爆炸及危險物品。
(五)儀容保持整潔。
(六)愛惜車輛,保持車體內外清潔,並做好一級保養工作。
(七)遵守交通法令並注意行車安全。
(八)不得私自搭客載貨、盜賣零件、油料或私用公務車。
(九)禁止超載。
(十)服從任務指派,並專心駕駛車輛。
(十一)禁止兼營車輛相關業務。
(十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十七、駕駛人未依前點各款規定辦理者,秘書室除依規定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外,有觸犯刑責者,移請政風室查辦。
十八、借用公務車輛,不得公器私用或擅自複製鑰匙。如實際行使路程、地點與申請不符者,經查明與公務無關,除油料費由使用人自行負擔外,並由秘書室移由人事室依規議處,有觸犯刑責者,移請政風室查辦。
十九、車輛管理人員應依據派車單及每輛汽車行車紀錄表按月填報汽車消耗油料統計表及維護(修)狀況統計表。
二十、公務車輛應由秘書室行車紀錄表或里程數依規辦理定期保養。
二十一、公務車輛在行駛路程中發生故障,應立即通知秘書室派人處理,但情況緊急不立即處理有危害生命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駕駛人先行做必要處理,但應於事後補辦請修手續。
       公務車輛平時汽車機件損壞或需維護保養時,應由車輛管理人按行車紀錄表或依規填具車輛請修單,經核定後始得送廠檢修。
二十二、秘書室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險,及辦理車輛檢驗作業。
二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