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務機關聯合辦公大樓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秘廳字第100002726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臺中市政府為管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府)公務機關各聯合辦公大樓正常使用,維護辦公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及所屬機關。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四、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聯合辦公大樓(以下簡稱聯合大樓):指該大樓有二個機關以上共同辦公。
(二)使用機關:指使用聯合大樓之獨立機關或非相互隸屬之單位。
(三)管理機關:指實際對聯合大樓執行維護管理運作之機關或委員會。
(四)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聯合大樓管理維護運作而成立之臨時編組,由使用機關各自遴派管理委員一名,採委員長制或委員制所組成之管理單位。
(五)維運管理會議:指使用機關為共同事務或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各使用機關所舉行之會議。
(六)管理組織設置章程:指聯合辦公大樓管理組織設置章程,內容載明管理組織、章程增修程序、管理規則、管理內容、運作方式、經費分攤等事項。
五、     聯合大樓之管理機關得採以下方式定之:
(一)聯合大樓內有單一機關人數占該聯合大樓總人數之比例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該機關為管理機關。
(二)單一機關使用聯合大樓面積占該聯合大樓總面積之比例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該機關為管理機關。
(三)使用機關之間依維運管理會議擇定代表機關擔任管理機關。
(四)使用機關之間依維運管理會議決定輪流方式擔任管理機關。
(五)由各使用機關推派人員,成立管理委員會執行維運管理工作。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前項第五款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維運管理會議議定並訂於管理組織設置章程。
六、     管理機關變更時應辦理交接事宜,並於移交後一個月內將移交清冊送主管機關備查。
七、     管理機關任務如下:
(一)召開增修管理組織設置章程會議事項。
(二)召開維運管理會議事項。
(三)訂定聯合大樓公共區域使用管理規則事項。
(四)聯合大樓公共環境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事項。
(五)聯合大樓公共區域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事項。
(六)維運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並依法定程序辦理核銷事項。
(七)聯合大樓管理有關之會議記錄、使用執照謄本、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申報等文件之保管事項。
(八)聯合大樓管理有關之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事項。
(九)聯合大樓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事項。
(十)依據建築法、消防法、能源管理法及其他法令規定應執行事項事項。
八、     維運管理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九、     管理組織設置章程之訂定或修正時,應於發布下達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十、    聯合大樓維運經費之編列與支用,應依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    使用機關於聯合大樓內,有下列情形者,管理機關應予制止:
(一)      違反管理組織設置章程。
(二)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      違反法令規定。
十二、    聯合大樓管理組織設置章程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主管機關應命其修正。
十三、    管理機關執行職務,未符合管理組織設置章程時,主管機關應責令限期改善。
十四、    本市市政聯合辦公大樓管理組織設置章程,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