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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節約能源與執行行政院加強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措施,設本府節約能源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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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督導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之執行事項。 (二)考核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成效。 (三)其他有關節約能源事項之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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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二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各局副主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 (四)本府教育局。 (五)本府建設局。 (六)本府交通局。 (七)本府社會局。 (八)本府勞工局。 (九)本府農業局。 (十)本府觀光旅遊局。 (十一)本府地政局。 (十二)本府衛生局。 (十三)本府地方稅務局。 (十四)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十五)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十六)本府文化局。 (十七)本府警察局。 (十八)本府消防局。 (十九)本府秘書處。 (二十)本府主計處。 (二十一)本府環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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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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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參加時得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代理。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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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派員兼任,另置節能管理人員一人,由本府秘書處派員兼任。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各指派一人兼任節能連絡人,負責連繫節能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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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