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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進修部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終字第1140193726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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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未完成國民小學教育之失
  學逾齡國民接受國民補習教育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中市國民小學得依實際需要設進修部實施國民小學補習教育。
三、國民小學進修部置主任一人,並得置組長若干人,由原校專任教師或
  職員兼任,職員得專任或兼任,其員額如附表;教師依法由校內外合
  格人員兼任。
四、國民小學進修部行政人員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訂
  定之;減授課節數依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辦理。
五、國民小學進修部教師任課節數及鐘點費規定如下:
  (一)校內教師於進修部兼課者,每星期以九節為限,兼課(超時授
     課)復代課節數,進修部、校內及校外應合併計算,以不超過
     十二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其餘應依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
     編排要點辦理。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及校長兼職授課者,每星期以四節為限。
  (三)依課程需要,得聘請校外大學畢業或具專長人士任教,每星期
     以十二節為限。
  (四)所有兼課教師授課鐘點費,依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九點規定辦理。
六、國民小學進修部採登記入學制,不受學區限制,並由學校視入學者程
  度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
  國民小學進修部之入學年齡須年滿十五歲。
  新住民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須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
  。
七、國民小學進修部分初級及高級,初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
  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六
  個月至二年。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
  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國民小學進修部之學習評量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及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八、國民小學中輟生轉入進修部時,該學期缺課(公、喪假除外)之時數
  未達二分之一時,得參加進修部之學習評量。
九、國民小學進修部學生因病、兵役或其他事由無法繼續就學,申請復學
  時,得由學校視其程度編入與程度相銜接之部級。
十、國民小學進修部學生轉學不受學區限制。
  學生轉學時,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轉出時,學校應將轉學證明書、成績證明書、期中轉學成
     績紀錄表及資料轉移回報單交由學生於三日內攜至轉入學校報
     到,轉入學校應將資料轉移回報單寄回轉出學校。
  (二)轉出學校於五日內未接獲資料轉移回報單,應即追蹤輔導。
  (三)轉學生證件之審核,如證件資格可疑,應即設法查證。未經繳
     驗證件者,不得報名及申報學籍。
  學生領取轉學成績證明書後,欲回原校就讀時,於原校開學一個月內
  ,且原肄業年級尚有缺額時,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十一、國民小學進修部學生之學籍管理,除本要點已有規定外,準用臺中
   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
十二、國民小學進修部設班時,每班級學生人數六人至三十人,超過三十
   人得增設一班。
十三、國民小學進修部學習內容,依教育部訂定之國民補習教育學習內容
   規定辦理。
十四、國民小學進修部所需經費,由校內現有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