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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終字第108007247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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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失學國民具基本的聽說讀寫算等
    能力,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提高教育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育由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
    國小補校)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三、本府依實際需要得於每一區設立國小補校。
四、國小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小學之教學場所及
    設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視聽、教具等設備
    ,並得於社區活動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五、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行政人員編組
    員額如附表一;工作補助費、兼職費支給標準如附表二。
六、國小補校師資任用方式如下:
(一) 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以兼任為原則,教師授課時數,由
     日校教師兼任者,補校每星期兼課(超時授課)以九節為限,兼
     課(超時授課)復代課節數,日夜及校內、外應合併計算以不超
     過十二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及校長兼職授課者,每星期以四節為限。
(三)依課程需要,得聘請校外大學畢業或具專長人士任教,每星期以
    十二節為限。
(四)所有兼課教師授課鐘點費,各依實際授課時數比照國小教師鐘點
    費標準計支為原則,並得視教育局財源適時調整之。
七、國小補校學生入學無資格限制。但本國國民須年滿十二歲,外籍
    配偶須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由學校予以編級測
    驗,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編入與
    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八、國小補校學生之學籍,應報請教育局備查。學生入學或轉學不受
    學區之限制。
九、國小補校設班時,每班級學生人數以六人至三十人,超過三十人得增
    設一班。
十、補校任課教師及行政人員,於每學期結束時經考核績效優良者,
    由各校予以嘉獎一次。
十一、國小補校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