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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
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學生之學籍,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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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國小補校處理有關學生學籍管理事項,除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
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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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國小補校學生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上,無入學資格限制。由學校予
以編級測驗,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其學號比照臺
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有關學號規定辦理。
國小補校學生復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或因兵役致中途輟學或曾辦休學者,申請復學,由學校編入
相當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二)因退學申請復學者,原校得予復學。
(三)前二款規定以外原因致國小肄業,年滿十二歲者,申請復學,得
由學校編入相當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國小補校學生轉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轉學應俟原肄業學校學籍核定後,始得辦理,一學期內以轉
學一次為限。
(二)各補校註冊前,遇學生申請轉學者,學校不得拒絕,學生領取轉
學成績證明書後,欲回原校就讀者,於原校開學一個月內,且原
肄業年級尚有缺額時,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三)轉學生辦妥轉出手續,應於七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
(四)轉學生證件之審核,如證件資格可疑,應即設法查證。未經繳驗
證件者,不准報名,亦不得申報學籍。
國小補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綜合表現成績不及格。
(二)學生同時在二校註冊。
(三)偽造或持假學歷證件入學。
(四)學生曠課或逾期未註冊,累計達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
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第十二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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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績畢業及修業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小補校學生各項成績畢業事項,依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
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辦理。
(二)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式樣、核發、補發事宜,除全銜外,比
照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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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報經核定之學生學籍資料應永久保存:
(一)學籍表。
(二)畢業生名冊。
(三)其他有關永久保存之學籍記載資料。
下列報經核定之學生學籍資料應保存十年:
(一)新生入學名冊。
(二)轉入學生名冊。
(三)學生異動表。
(四)學校概況表。
(五)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
有關學生學籍之重要文件,列為專案移交,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報
備及查明責任,並於一個月內向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影印
補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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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申請變更學籍記載時,應檢附有關資料及敘明錯誤原因,送由學
校核對,學校應將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報本局備查,學校如發現學
生學籍記載錯誤時,應立即辦理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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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核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生入學名冊: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局備查,入學證件應由
學校妥為保存至學籍核定後始可發還。
(二)轉學生入學名冊: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局備查,入學證件由
學校核定。
(三)畢業生名冊:於每年七月底前函報本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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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小補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日)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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