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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及督導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教育儲蓄戶業務,特依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八點第二款規定,設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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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負責推動與督導各校教育儲蓄戶業務。 (二)輔導各校將勸募所得依法分配予困難個案學生。 (三)其他與各校教育儲蓄戶有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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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一人兼任,並由主辦業務科長擔任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本府教育局相關科(室)代表、視導區督學及本府財政局、社會局及主計處各指派一人擔任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日常事務及會議決議事項;其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府教育局派員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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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行遴派之,其任期至原任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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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人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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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每學期召開小組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議決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本府相關局(處)或學校辦理。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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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a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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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教育儲蓄專戶之執行情形列入視導區督學不定期視導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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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