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救護車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8588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設置救護車機關(構),指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
第四條    設置救護車機關(構)收費,其標準如附表。
第五條    救護車隨車救護紀錄表應連同病歷保存,以供查核;無醫護人
          員或救護技術員簽章者,不得收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