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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20033387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組織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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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轄區內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
        二、公害糾紛損害賠償申請裁決事件之核轉。
        三、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調處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市市長
        指定之。委員任期三年,由本市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一人至五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四、醫學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
        員之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仼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
          幹事三人至五人,均由本府及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調兼之。
第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