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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區政諮詢委員會議召開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30264511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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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區政諮詢委員會議召開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第三條    區政諮詢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每次會期四日,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區政諮詢委員會議由區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副區長、主任秘書、課長、主任應出席會議;區長未能出席時,由副區長或主任秘書主持,副區長或主任秘書亦未能出席時,由區長指定課長或主任一人主持。
第五條    區政諮詢委員會議開會,必要時得邀請轄內警察分局分局長、戶政事務所主任、地方稅務局分局主任、衛生所主任、國民中小學校長、區清潔隊隊長、消防分隊分隊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區政諮詢委員會議議程,由區公所訂定。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