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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謄本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資字第1000000404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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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便民服務,實施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圖簿謄本及地價謄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受理申請項目如下:
(一)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申請電子資料登記謄本者以第二類為限)。
(二) 地籍圖謄本。
(三)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四) 地價謄本(以第二類為限)。
(五)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六) 地籍異動索引。
(七) 土地參考資訊。
三、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時間,以上班時間為限。
四、依本要點申請前項資料時,應依內政部訂頒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所定申請書格式逐欄填妥並簽名或蓋章後,傳真至欲申請之地政事務所。
五、地政事務所收到傳真申請案件,其內容完整、清晰者,應立即收件依規定程序辦理,內容不清晰、不完整或申請書格式不符者,應以電話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視同撤回申請
六、申請人領取謄本時,應攜帶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並依規定繳納規費及郵電費新臺幣五元後,於收件簿備考欄簽章具領。
七、傳真申請者應於傳真後二日內領取謄本。同一申請人有申請二次未領取或申請謄本張數累計達十張以上未領取者,不再受理其以傳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