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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成績考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社字第100007032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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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本市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綜合表現及學科成績分別辦理,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三、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就自我導向學習團體契約學習、資料蒐集、角色扮演、參與討論、鑑賞、實踐、設計製作、參觀報告、紙筆測驗或其他方式;分平時考查及定期考查二種。
四、 國小補校各項(科)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記錄,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五、 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群育表現之考查。
(二)行為習慣之考查。
六、 群育表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準,由導師依學生公眾服務表現紀錄及依學生參與學校學習活動項目分別予以加減,其考查結果佔綜合表現成績之百分之五十。導師依學生公眾服務表現紀錄予以加減者,以加十分為限。
學生參與學校學習活動加減分數項目如下:
(一)全學期全勤加十分(公、婚、喪、分娩視同出席)。
(二)無故缺席,每次減一分。
(三)事假,每二次減一分。
(四)病假,每五次減一分。
七、 行為習慣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準,由導師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出席考勤結果與獎懲紀錄分別予以加減,其考查結果佔綜合表現成績百分之五十。由導師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予以加減者,以加十分為限。
學生出席考勤結果加減分數項目如下:
(一)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公、婚、喪、分娩視同出席)。
(二)無故曠課者,每二節減一分。
(三)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學生獎懲記錄加減分數項目如下: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二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減三分。
(六)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三項規定加分,其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八、 學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初級部:國語、數學、生活常識、音樂與體育等科。
(二)高級部:國語、數學、社會生活、各選修科目等科。
九、 學科成績之考查及計算方法如下:
(一)日常考查:教師依據平時之筆記、口答、練習、測驗、觀察、製作、蒐集、作業、讀書報告等,予以客觀考查並記錄。
(二)定期考查:每學期二次,分別於期中、期末二次舉行。
學科學期成績,以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成績合計之。日常考查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二次定期考查成績各占百分之三十。
學科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科每星期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星期教學總節數除之。
十、 國小補校學生,如缺課時數超過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學期成績不予考查。
十一、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十二、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綜合表現及學科之學期總平均成績分別辦理。
十三、 學生畢業資格,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畢業成績總平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
(二)未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四、本要點自99年12月2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