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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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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係指臺中市市立各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兒園
因減班造成現有教師總人數超過編制人數之教師。
前項計算方式為該校本學年度現有編制教師人數減下學年度該校編制
教師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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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有超額教師時,得依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決議
,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申請超額教師輔導遷調或介聘。
前項輔導遷調或介聘,由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小組或臺中市
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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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介聘原則:
(一)超額教師之認定提列除本要點已有規定外,由各校自行訂定處
理原則。
(二)各校當年退休教師計入缺額後,仍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在時
限內提列超額教師名單。
(三)自然減班學校教師超額介聘作業,由本小組輔導介聘時,依下
列順序並按積分高低及任教科(類)別,就各校提撥缺額依序
選校:
1.選擇同行政區學校。
2.選擇同山、海、屯或中區學校。
3.選擇他行政區學校。
(四)前款第二目山區係指豐原、后里、神岡、大雅、潭子、東勢、
石岡、新社及和平等區;海區係指大甲、大安、外埔、清水、
梧棲、沙鹿、龍井及大肚等區;屯區係指大里、太平、霧峰、
烏日等區;中區係指東、西、南、北、中、北屯、西屯及南屯
等區。
(五)各校因新設學校學區調整致發生教師超額情形者,得將減班班
級數計算之超額教師,優先介聘至新設學校。
(六)前款超額教師,得選填志願另擇其他學校。但須與他校超額教
師依第三款規定順序介聘分發。
(七)各校應提撥三分之二以上之缺額供超額教師介聘,不得藉故拒
絕,其比例由本小組視超額教師人數決定。
(八)超額教師於超額介聘當年七月底前或次年起每年七月底前,如
原服務學校出缺時,得申請優先返回原校,原校則應依教師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但經原校審查發現有公立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其聘任得不予通過。如申請調回原校服務之教師超過原校缺
額時,依原服務學校超額教師處理原則辦理。
(九)教師因超額介聘他校後,自行申請市內介聘時,原服務學校年
資得併入服務條件計算,原服務學校各項積分應予併計。但於
超額介聘他校後,該教師自行申請市內介聘他校成功者,原併
計之積分應予取消。
(十)各校超額教師調出之優先順序應考量學校教學需求、師資結構
、校務發展及教師意願、年資因素,並得參考教師專業知能、
班級經營、學習輔導、教學品質、教師評鑑、在職進修、行政
經歷、個人表現及指導學生參賽等表現,由各校經校務會議決
定訂定。
(十一)國民中學各校如有超額,則分科或領域別計算超額人數。
(十二)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應分開計算超額人數。
(十三)留職停薪中之教師除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
期(八月一日)回職復薪者,不予提報為超額教師。
(十四)接受介聘調入學校之超額教師,除有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教師介聘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不予聘任之事
實,提請本小組覆議者外,不得拒絕聘任。
(十五)前款覆議通過後,該教師由原校優先輔導,原校因超額已無
缺額安置該教師,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資遣。
(十六)同一學年度有超額教師之學校,不得再提報外縣市教師介聘
單調缺額及新進教師甄選。但有特殊情況經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七)校內排定超額教師調出順位時,除借調教師自願者外,不得
提報為超額教師。
(十八)超額教師被超額介聘至他校服務後,自該介聘年度起,三年
內不得再列為超額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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