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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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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填具申請書(詳如附件一)並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書置於本局網站、公文收發及檔案閱覽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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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閱覽檔案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本局業務主管 單位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者,逕行駁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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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為 之。如需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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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受理申請閱覽檔案後,應由各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 擬具審核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詳如附件二、審核通知書 函稿,附件三、審核表,附表、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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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核准閱覽之檔案,部分有應限制公開者,應僅就其可公 開部分准予閱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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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時,如需複製、郵寄閱覽之檔案時,本局業務主管單位應先收取手續費及複製費用後,將檔案複製倂同收據寄交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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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至本局閱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業務主管單位完成確認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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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業務主管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詳如附件四、簽收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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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檔案之閱覽,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於本局內為之,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業務主管單位保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檔案閱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業務主管單位點收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閱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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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 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 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各業務主管單位得停止其閱覽檔案,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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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閱覽檔案應至本局指定之處所為之。閱覽時間 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 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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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閱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繳納收費: (一) 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 費用為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標準表繳納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 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 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本局業務受理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 製費後,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