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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發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原企字第100000321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原住民事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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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勵清寒原住民學生積極努力向上,鼓勵本市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或具特殊才能,提昇教育水準,以培養原住民優秀人才,貢獻國家社會族群,依據原住民基本法第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三、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
(一)清寒學生獎學金:
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1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第2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藝能學科成績平均在六十分上。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者,不得提出申請。
     2、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者。
     (2)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3)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5)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6)家庭突逢變故者。
     3、前一項第(1)小目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其餘各小目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章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需前一學期之成績(請以百分等級計算)達到下列標準:學業成績: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國中組六十分以上(啟明、啟聰學校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學金:
 (一)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
 (二)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三)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等進修學生。
五、每學期補助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金額及名額如下:
(一)大專院校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二千元,補助名額五十名。(清寒名額三十名,優秀名額二十名)
 (二)高中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二千元,補助名額五十名(清寒三十名,優秀名額二十名)
(三) 國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二千元,補助四十二名。(清寒名額三十名,優秀名額十二名)本計畫所訂之各組補助名額,在年度預算經費額度內允以調整,並擇優獎助。
六、實施措施
  (一)申請方式:
     1、本獎學金每年分上、下兩學期辦理。
     2、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函送本會複
審。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期限:
    1、第一次申請(以第一學期成績為準):
自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2、第二次申請(以第二學期成績為準):
        自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三)繳驗證件:
     1、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需註記原住民身分)(若設籍本市者,逕
由本會自行查調,免提供戶籍謄本)。
     3、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乙份。
     4、學生成績證明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
乙份。
    5、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6、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需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
庭狀況訪視表(格式如附件三)。
    7、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四)審核方式:
     1、依本計畫應繳驗之申請書及證明文件逐項審核,如發現遺漏或
不符規者,即告知申請人(或函覆)於申請期限內補正,逾期
不予受理。
     2、申請獎學金學生人數超過規定補助名額時,就學業成績最高者
依次發給至額滿為止。
     3、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書及證明文件,不論申請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五)撥付方式:申請人經本府審查合格並核定補助後,獎學金由本
府逕撥申請人帳戶。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編列預算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