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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因應民間捐贈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財物,以協助政府推
行守望相助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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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里守望相助隊:指依據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規定所成立
之里守望相助隊。
(二)捐贈人:指登記有案之公司、商號、團體或熱心地方公益之社會
人士依本要點捐贈里守望相助隊財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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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捐贈里守望相助隊財物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向里守望相助
隊所屬之區公所提出。經區公所審查同意後,通知捐贈人繳納捐贈金
、交付捐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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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捐贈人得指定捐贈對象;其未指定者,由區公所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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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捐贈之方式如下︰
(一)金錢捐贈:最低捐贈金為每隊每年新臺幣五千元,捐贈人應一次
繳付捐贈金,由區公所開立收據予捐贈人收執。
(二)實物捐贈︰捐贈人交付捐贈物,由區公所開立收據予捐贈人收執
。捐贈物依其屬性應列入財產管理者,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贈與財產作業要點等
規定辦理;非列入財產管理項目者,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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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區公所應將經收捐贈金悉數解繳市庫,並以專款專用收支對列方式,
編入年度預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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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捐贈人對於所捐贈之里守望相助隊之組織與運作無干涉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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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捐贈之里守望相助隊得於巡邏車體、捐贈物標示捐贈人,以示義舉
風範。
前項標示之內容、型式、規格、圖樣及露出位置,應經區公所同意後
,始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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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區公所應於相關會議或活動時表揚捐贈人;連續捐贈三年以上或捐贈
三隊以上者,區公所得檢具捐贈事蹟,報請臺中市政府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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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