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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原企字第1000003102 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原住民事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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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解決原住民學生生活問題,使其安心就學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一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在職專班、進修推廣部、學分班、研究所及空中大學(專科)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三)非低收入戶家庭,且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
前項所稱「家庭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包括申請
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
兄弟姊妹。
三、每學期補助金額:
(一)公私立高中(職)每名新臺幣參千元。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每名新臺幣伍千元。
四、受理機關及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於每年5月31日及10月31日前檢具下列文件,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一)申請書。
(二)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
(三)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
(五)其他證明文件。
五、審查及撥款程序:
(一)各受理機關應先彙整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清冊後,交由本會統一向財稅機關查調申請人之家庭收入。
(二)受理機關依據本會提供之家庭收入查調結果進行審查,並於完成審查作業後,檢附申請書、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申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其他證明文件等,逕送本會辦理 撥款。
(三)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內,並函知受理機關。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各項補助以年度預算編列金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