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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 108012885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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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點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設置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
(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
(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由市長就有關醫療機構、政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法律學者專家遴聘之,其聘期均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醫療機構、政府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委員為法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
四、本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該項業務現職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其贊成與反對同數時,由主席取決。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六、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