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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量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醫字第108025566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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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辦理臺中市大量傷病患救護
    及野外地區緊急救護辦法所規定之救護事項,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臺中市大量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如下:
    (一)指定並督導醫療機構協助現場緊急救護相關工作,包括協助設置
        臨時急救站,傷病患之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後續就醫治療及死
        亡診斷、驗屍等事項。
    (二)依現場醫護人員人數進行任務分工,區分為檢傷組、醫療救護組
       (含輕傷區、次重傷區、重傷區、死亡區)、藥品衛材供應調度
        組、行政支援組等。
    (三)督導救護人員及醫療機構隨時記錄、蒐集事故傷病患人數、傷病
        情形、緊急醫療救護處理經過等資料,層報衛生福利部。
    (四)發生核子事故、化學災害等特殊事故時,聯絡相關主管機關或指
        定單位協助現場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五)協助救災救護總指揮官統一發布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處置相關新
        聞。
三、通報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由衛生局或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聯絡轄內急救責任醫院預作準備收
        治大量傷病患或支援現場緊急醫療救護。
    (二)實際收治大量傷病患之醫療機構填報「地區災害緊急醫療救護傷
        患通報表」(如附件),通報衛生局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並登
        錄傷病患資料於緊急醫療管理系統。
四、本作業程序未訂定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