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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及人事人員考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人企字第1000004756 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人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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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對所屬人事機構考核,以達綜覈名實,提升服務態度與品質,建立優良人事人員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係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三、考核對象:
(一)人事機構:
1、考核項目:
(1)平時業務考核:考核所屬人事機構平時人事業務辦理情形,重要會議、講習、訓練出席狀況,平時電腦資料建檔情形及研提人事業務意見等。
(2)重要人事政策績效考核:就中央、市府重要人事政策,據以考核所屬人事機構執行績效。
(3)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考核各人事機構年度內全盤推動業務績效。
2、考核方式:
(1)平時業務考核:本處各承辦人將所屬人事機構平時處理業務具有具體優劣之事項登錄於平時考核紀錄登記表(如附表一)。
(2)重要人事政策績效考核:考核所屬人事機構重要人事政策執行績效。
(3)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按年度訂定考核實施計畫進行考核。
3、考核結果:
(1)平時業務考核:按月將各人事機構平時業務考核紀錄彙列
(2)重要人事政策績效考核:將考核執行績效結果公布,並依各重要人事政策績效考核實施計畫獎勵標準酌予獎勵。
(3)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將考核結果,函請相關人事機構參考及改進,並依業務績效考核實施計畫獎勵規定獎勵。
(4)各項考核資料作為人事人員年終考績之依據。
(二)人事人員:
1、考核項目及方式:
(1)平時考核:針對各人事人員平時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其方式如次:
1-1各人事人員應將實際處理之工作,據實紀錄於公文處理登記簿或其他工作記載簿冊。
1-3各人事機構主管應至少每四、八、十二月將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考核結果有待改進者,提醒受考人瞭解。
1-4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應至少每半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由一級人事機構主管送本處(企劃科)簽陳處長核閱,本處並得隨時查閱。
1-5出勤考核情形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2)年終考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
2、考核結果:各項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資料作為辦理任免、獎懲、陞遷、培育、訓練及模範(績優)公務人員選拔等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