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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機密文書送文袋使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政字第 1001100005 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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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送市府第一層決行之機密文書一律使用機密文書送文袋。
二、本局機密文書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傳送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交指定專責人員或承辦人員親自簽收。(文書處理第61條)。
(二)受理民眾具名檢舉案件如需第一層決行者,應一律使用機密文書送文袋陳核;但如陳情、檢舉案件頻繁,各單位主管可依實際情形斟酌處理,但應以避免洩漏檢舉人身分為限。
(三)對於機密文書請使用黃色卷夾陳送,以與一般公文作區隔,如由承辦人員親自陳送者,可不使用機密文書送文袋,惟陳送過程中發現第一層公出未在勤者,承辦人員應先將機密文書攜回,不可自行放置於第一層桌上,或改用機密文書送文袋陳核。
(四)不用密封送文袋及規定卷夾(黃色)陳核之機密公文,一層(登記桌)可予退回。
三、送文袋封面填寫方式:
送文袋封面主辦單位欄,如係送市府第一層決行者,第一格請填寫機關名稱、第二格填寫課室名稱、第三格蓋承辦人職章;如係本局內部公文,則第一格可以省略,其餘相同。
四、 送文袋背面處理方式:
(一) 承辦人將機密文書置於送文袋內,並於背面封口處黏貼密封籤後加蓋職名章,放入黃色卷夾陳送。
(二) 各層級人員依授權規定拆封核稿後,請重新黏貼密封籤並加蓋職名章,核判後(依相同程序處理)送還原承辦單位。
五、 各課室間會稿之機密文書,比照前項密封、拆封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