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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新市政大樓藝術廊道展覽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視字第105000109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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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美化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新市政大樓,鼓勵藝術創作,提供藝文展覽發表空間,特訂定本須知。
二、展覽場地:本府新市政大樓A(惠中樓)、B棟(文心樓)1至10樓藝術廊道,可供立體與平面藝術創作展出。
三、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8:00至18:00,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
四、申請資格:凡藝術創作者皆可提出申請。
五、申請方式:填具申請表並備齊下列資料,裝訂成冊逕寄(送)本局視覺藝術科收(地址:40756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二段89號A棟8樓)。
 (一)個(聯)展:展出作品之6×8彩色相片10張或作品集
 (二)團體展:
  1.參展者名冊
  2.每位參展者作品之6×8彩色相片各1張或作品集
六、申請規範:
 (一)經審查通過者,免費使用場地,展出日期及場地由本局排定(每檔期約3個月)。經排定後,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三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取消,且於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如有違反者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二)申請資料未備齊者不予受理,申請資料概不退還,請自留備份。
七、注意事項:
 (一)由展出者負責於展出前一日之8:30至17:30進行佈展,展覽結束次日之8:30至17:30進行卸展作業,並將場地恢復原狀,借用設備繳還。
 (二)如需使用臨時配電,應經本府同意,自行洽請專業人員配置,並符合用電安全規定,嚴禁煙火及搬進危險物品。
 (三)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四)請柬、海報及宣傳簡介等文宣由展出者擬定,並經本局同意。
 (五)展出期間展出者得派員在場解說及維護作品安全。
 (六)使用期間如有損毀本府公物或設備,展出者應負責賠償。
 (七)展出場地內,除懸掛作品及其說明資料外,不得任意張貼與展覽無關之宣傳資料。
 (八)展覽內容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均由展出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九)基於教育推廣,本局對於展出品有攝(錄)影、出版、宣傳、刊登網路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十)大樓內外於展出期間禁止擺設花圈、花籃、盆栽。
 (十一)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其他商業行為。
 (十二)展覽場地如遇本局或上級機關舉辦重要活動、整修或特殊需求時,得由本局另行安排展覽時間及地點,申請者不得請求任何之補償或賠償。
 (十三)申請展出如違反相關規定,本局得立即停止其展出,並於三年內不得再度提出申請。
八、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