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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本處個人資料保護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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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本處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 本處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 本處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 本處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五) 本處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 本處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 其他本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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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主任秘書兼任,委員六人,由處長就本處科、室主管及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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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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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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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行政幕僚工作由本處秘書室辦理;為強化幕僚功能,協助辦理幕僚工作,得邀請本處各單位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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