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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設
臺中市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
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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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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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
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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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中央或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業用地變更之回饋金繳交收入。
三、中央政府補助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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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使用管理所需費用。
二、加速農業發展及農村建設所需費用。
三、辦理農業產銷、食農教育、野生動物保育救傷防治及動
植物防疫保護、農作物天然災害救助等所需費用。
四、辦理農業研究、農民教育、農產地產地銷、農業觀光等
計畫執行支出。
五、辦理農業發展、技術合作及交流考察所需費用。
六、其他有關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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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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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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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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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基金在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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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造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
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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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
分配賸餘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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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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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