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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 
    特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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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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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局長指定 
    熟諳法令之本局主管級職員及專家、學者聘(派)之。 
    前項外聘之專家、學者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單一性別 
    委員亦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局局內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 
    託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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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局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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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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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局國家賠償業務所屬科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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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 
    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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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 
    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或檢察官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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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局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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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支給交 
    通費及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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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