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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豐原區肉品處理場經營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農畜字第1000069931 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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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政府農業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民眾健康增進食用肉品衛生及品質,設置臺中市豐原區肉品處理場 (以下簡稱本場) ,其經營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     本場由農業局負責管理監督。
三、     本場位於:臺中市潭子區新田里仁愛路1段48號。
四、     本場之經營管理,除由本局直接經營管理外,得以全部委託或部分委託方式經營管理,其委託事宜,另以契約訂之。
五、    本場經營收入及所需支出之回饋地方建設基金、業務費、人事費、土地租金等,應依預算及會計程序辦理。
六、     本場經營業務範圍為豬、牛、羊等家畜類屠宰及肉品處理等有關業務。
七、     本場如由本局直接經營管理,其所需之人力,得依業務實際需要,以專案簽准方式辦理僱用。
八、     本場應按月 (季) 填報家畜屠宰、處理數量及廢污水處理情形,送主管機關備查。
九、     本場業務應依畜牧法、屠宰作業準則、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