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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藥師懲戒事宜,依藥師法
第二十一條之二第六項規定,設臺中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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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議藥師移付懲戒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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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
衛生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或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以下簡稱食安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專家(含藥師、藥劑生)學者、法學專
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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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派)之,補聘(派)
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
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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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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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會議之審議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表決
時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但廢止執業執照或藥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
委員有行政程序法迴避事由者,其人數不列入前項人數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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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審議懲戒事件時,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
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
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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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食安處處長或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幹事若干人,由食安處相關業務單位
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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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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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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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食安處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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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臺中市藥劑生懲戒事宜,準用本要點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