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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7004623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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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
    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
    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設臺中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
        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本市各級學校、社
        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發展。
    (三)督導考核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
        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
        有關案件。
    (六)辦理本市各級學校相關人員及本府相關人員在職
        進修。
    (七)推動本市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推動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預防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及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九)其他有關本市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
    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市副市長及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
    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局
        長、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局長。
    (二)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學生家長會及教師會
        代表。
    (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
        表及實務工作者。
    本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
    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
    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
    職務異動或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派(聘),其任期
    至該屆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
    學生事務室主任兼任,幹事四至六人,分別由本府相
    關單位承辦人員兼任。
五、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得設專案小組,專案小組主持人由主任委員指定
    ,所需經費及人員由本府相關業務機關予以支援。
七、本會每三個月應定期召開一次,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
    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本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本府社會局、衛生局、警察局、文化局、新聞局及教
    育局各業務主管科及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應編列推展
    性別平等教育預算。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