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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巿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勵行議會民主政治及貫徹議場
公開之精神,並保障發言之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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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會大會及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
應顧及議會形象,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在發言台發言者為主
。影音訊號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以網路
、有線電視台現場直播。採視訊會議時,亦同。
前項影音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
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攝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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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議員得在會內觀看或聽取本人發言之錄影、錄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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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開會所製作之錄影帶、錄音帶應於會內指定之場所、官網
或委託有線電視播放,除經議長許可外,不得攜出會外或外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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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除職司錄影、錄音人員外,非經主席許可,不得在
議場擅自錄影、錄音。
會外人員欲轉錄本會開會過程之影音資料時,應依有關規定提
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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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經轉錄之影音資料,對外播放或播映,其責任應由播放或播映
者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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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開會錄影、錄音應保存三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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