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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專案小組設置及處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議法字第1010001409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議會類/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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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議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查議案或對某一案件或問題
          認有專案研究或對外調查之必要者,得經大會議決通過成立專
          案小組。
第三條  專案小組研究或調查範圍以大會交付者為限。
第四條  專案小組以下列方式行使職權:
一、開會討論,聽取說明。
二、訪問利害關係人。
三、實地調查。
四、委託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團體進行研究或自行研究。
第五條  專案小組在本會休會期間亦得行使職權。
第六條    專案小組委員以五至七人為原則,但特殊重大案件得增至九人
          ;與審議或調查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回避,不得為該專案小組
          之委員。
第七條  專案小組委員由大會公推或議長指定。
第八條  專案小組委員出缺時,應由大會公推或由議長指定人選遞補。
第九條  專案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委員互選或由議長指定。
第十條  專案小組成立後,應於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決定研究調查
          範圍及對象。
第十一條  專案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召集由副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
            其他委員認為有召開會議之必要時,經委員半數以上提議,
            召集人應即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  專案小組非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會議之
            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十三條  專案小組開會時,其他議員得列席會議,但無表決權。
            列席議員之發言,應得主席同意。
第十四條  專案小組開會時,得請學者專家、市府官員、利害關係人提
            出書面或列席說明。
第十五條  專案小組得調閱市府相關資料,市府不得拒絕,且需在小組
            規定期間內送達本會。
第十六條   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數人調查有關事項
            或訪問利害關係人。
第十七條  專案小組訪問利害關係人或進行實地調查時應製作紀錄。
第十八條  專案小組得經決議委託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進行專案研究,
            必要時亦得自行研究。
            前項研究結果,應提出研究報告書。
第十九條  專案小組之研究或調查達於可為結論之程度時,召集人應即
            召開會議,參酌研究報告、調查紀錄及相關資料製作報告書
            並提出於大會。除另有決議外,專案小組應於成立後三個月
            內向大會報告,並向大會報告後自動解散。
第二十條  本會大會決議不採納專案小組研究或調查報告書時,應於決
            議內說明理由。
            前項情形,得經大會決議另組專案小組,再行調查或研究。
第二十一條  專案小組對外行文均以本會名義為之
第二十二條  專案小組辦事人員由本會職員調用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