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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大會旁聽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議法字第1090005498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議會類/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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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臺中巿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規則第六十六條之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旁聽人應先持身分證明文件至簽到處換取旁聽證,始得入場旁
          聽,並於離會前繳回。
第三條  旁聽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旁聽應於本會所設之旁聽席為之。
          二、不得擅自發言或喧嘩鼓噪妨害會場秩序。
          三、不得在旁聽席內飲食及投擲物品。
          四、不得攜帶各種旗幟、看板等具有攻擊性物品進入旁聽席。
        旁聽人違反前項各款情形,本會警衛人員得予制止,如仍不遵
          守,大會主席得命警衛人員強制令其離場。
第四條  有下列情事者,本會得拒絕其旁聽:
          一、攜帶武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酒醉或精神狀態異常、行動可疑者。
第五條    大會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經會議通過時得禁止旁聽。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