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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籍一字第1000000545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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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為簡化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請示案件處理程序,齊一法令見解,提昇為民服務績效,特以研討會議方式處理,並訂定本要點。
二、各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涉及法令疑義需請示者,應依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研討會議由本局局長主持,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本局業務科科長及相關人員。
(二)提案之地政事務所課長以上人員及承辦人員或相關人員。
(三)其他各所業務相關人員。
(四)本局其他有關科室及人員。
本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局處機關團體派員與會。
四、研討會議每月第一、三週舉行,時間為星期二舉行,必要時隨即召開臨時會議,如因例假日或其他特殊事故無法召開時,得另行通知改期。
五、凡涉及法令疑義之人民申請案件,受理之地政事務所應先彙集有關法令解釋詳予研議,經研議後確須報局研討解決者,應就案情事實、法令疑義(載明文號),詳予敘明並擬具具體處理意見詳載於研討表(格式如附件)一式三份,連同請示相關文件(影本)於上週星期五以前,函送本局業務科彙整,並副知本局及其他各所。
六、研討會議紀錄由本局業務科負責整理,並應於會後儘速將該紀錄函送與會單位。
七、凡經研討會議作成結論者,除需報請中央請示者外,應即依結論辦理,嗣後各所受理類似案件應比照辦理,不得再行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