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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為簡化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請示案件處理程序,齊一法令見解,提昇為民服務績效,特以研討會議方式處理,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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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涉及法令疑義需請示者,應依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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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討會議由本局局長主持,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本局業務科科長及相關人員。 (二)提案之地政事務所課長以上人員及承辦人員或相關人員。 (三)其他各所業務相關人員。 (四)本局其他有關科室及人員。 本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局處機關團體派員與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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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討會議每月第一、三週舉行,時間為星期二舉行,必要時隨即召開臨時會議,如因例假日或其他特殊事故無法召開時,得另行通知改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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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涉及法令疑義之人民申請案件,受理之地政事務所應先彙集有關法令解釋詳予研議,經研議後確須報局研討解決者,應就案情事實、法令疑義(載明文號),詳予敘明並擬具具體處理意見詳載於研討表(格式如附件)一式三份,連同請示相關文件(影本)於上週星期五以前,函送本局業務科彙整,並副知本局及其他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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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討會議紀錄由本局業務科負責整理,並應於會後儘速將該紀錄函送與會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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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經研討會議作成結論者,除需報請中央請示者外,應即依結論辦理,嗣後各所受理類似案件應比照辦理,不得再行請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