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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志工考核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企字第100250006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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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考核志工值勤狀況,作為獎勵、續任及解職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及福利:
(一)考核:
1、各分局應於每年十二月前就志願服務人員之出勤、記錄、服務情形及團隊精神等項目進行考核完畢,並填報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品質表作為辦理獎勵、續任及解職之依據。
2、志工平時有特殊貢獻或不當行為事實發生時,得由各分局紀錄隨時提送總局企劃服務科彙處。
(二)福利:
1、由本局提供服務背心、服務證及所需之裝備。
2、為志工辦理團隊意外保險。
3、本局舉辦之演講、研習或其他活動,視情形保留部分名額供志工參加。
4、不定期辦理訓練課程、聯誼活動及座談會,是項活動需名額限定時,依值勤狀況評估之。
三、獎懲規定:
(一)獎勵方式:
1、符合獎勵標準者,提報臺中市政府於適當場所公開表揚或由本局辦理公開表揚。
2、志工服務期間具有特殊貢獻者,將事蹟於本局外部網站發布。
3、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等相關規定,符合獎勵標準者,薦送相關機構公開表揚。
4、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5、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6、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得檢具一吋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正本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志願服務認同卡。
()獎勵標準:
1風鈴奬: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累積服務時數滿一百五十小時,頒發新臺幣一千元等值獎品乙份及感謝狀乙紙。
2、茉莉獎:當年度日至十二三十一日止累積服務時數滿一百一十小時,頒發新臺幣六百元等值獎品乙份及感謝狀乙紙。
3、百合獎:當年度日至十二三十一日止累積服務時數五十小時以上未滿一百一十小時,頒發新臺幣三百元等值獎品乙份及感謝狀乙紙。
4、長壽獎:當年度日至十二三十一日止累積服務時數二十小時以上未滿五十小時,頒發感謝狀乙紙。
5、櫻花獎:當年度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團體,頒發團體紀念牌乙面及派駐本局志工每人獎品乙份。
6、石竹獎:志工隊長經票選當選後,頒發年度隊長當選證書,凡於當年度擔任志工幹部任期屆滿者,頒發感謝狀乙紙。
7、表揚狀:志工於值勤服務時間內,有拾金不昧或其他服務品質優良事蹟經提報者,於重要集會(活動)予以公開表揚。
8、未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在學學生於本局提供短期服務,於服務結束時,由本局頒發「感謝狀」,並註明服務時數。
(三)懲處: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其志工資格或不予續聘並收回服務證。
1、請假總時數達該服務年度排班總時數二分之一者,但因病或其他事由經提出證明者不在此限。
2、從事推銷、營利或其他不當行為者。
3、服務期間於櫃台看書報雜誌者。
4、違反或未遵守志工應盡義務者。
5、服務不佳,經民眾反映查明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