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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志工招募訓練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企字第100250006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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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招募志願服務人員,並達到確實協助稅務工作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招募方式: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招募志工,亦可透過媒體公開招募或協洽各機關、學校、團體進行招募。但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簽訂服務協議。
三、招募對象:本局及其他公教退休人員、現職人員之眷屬、家庭主婦及會計師、律師、記帳業者、地政士等專業人士、地方現有之服務組織及團體暨大專、高中、職學生等身心健康熱心服務之民眾。
四、甄選方式:就品德禮貌較優、特殊專業能力及具高度服務熱誠、熱心公益且不計報酬之對象擇優遴選之。
五、培訓方式: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應對志工辦理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以灌輸志願服務理念為主;由總局企劃服務科安排所屬新進志工參加臺中市政府統一調訓之基礎訓練訓練期滿後發給結業證書。訓練課程內容包括:
1、志願服務內涵  二小時
2、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3、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或快樂志工就是我,二種課程二選一  二小時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二小時
共計十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強化志工稅務專業知能,依服務工作性質由總局企劃服務科或分局施以講習訓練,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及稽徵機關形象,訓練完畢依訓練時數核發結業證書。
(三)其他訓練:安排或鼓勵志工參加本局或相關機構、團體不定期舉辦之志工專業講習及終身學習研習之課程。
六、管理方式:
(一)對於完成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之志工,由總局企劃服務科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二)志願服務證由志工使用與保管,不得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倘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所屬分局應予以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三)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服務紀錄冊繼續使用,倘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申請補發,志願服務紀錄冊由財政部印製。
(四)各分局應確實登載志工基本資料、服務及訓練時數於本局內網志工管理系統及內政部全球志願服務整合系統,以維護志工基本資料及服務紀錄之健全;另於當年度一月、七月,收回各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確實登錄服務內容時數及訓練情形,總局企劃服務科得不定期進行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