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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廣徵民意使本會有
效推展原住民政策及福祉,特設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委員會
議,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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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並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 ,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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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民會置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二人,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原住民族群代表。
(二)專家學者代表。
(三)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中,婦女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四人,原住民籍代表名額不得少
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兼之,任期內出缺或改聘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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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足法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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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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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事務政策、制度、計畫或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原住民事務相關法規之制 (訂) 定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三)跨局、處、會原住民事務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其他有關原住民事務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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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會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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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員會議審議重要議案時,主席得請委員若干人先予審查,於提出審
查報告後再交付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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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本會主任秘書及各局、處主管。 (二)其他經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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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於開會前七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員:
(一)報告事項:
1.上次委員會議議決案件執行情形報告。
2.本會重要措施。
3.專案研究或重要工作進度報告。
4.委員報告。
(二)討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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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員會議之議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列議程。如遇緊急事件,
得於開會時經主席許可,提出臨時動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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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
漏錯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議事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或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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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有關機密事項應嚴守秘密,
不得洩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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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委員會議所有決議案件,應由本會有關單位依照會議紀錄切實執
行,將辦理情形提會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