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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檔案借閱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資規字第1110004428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數位治理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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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管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二、 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中心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填具申請書(詳如附件一-檔案應用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申請書置於本中心網站、公文收發及檔案閱覽專區。
三、 申請閱覽檔案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本中心業務主管單位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逕行駁回之。
四、 本中心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需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五、 本中心受理申請閱覽檔案後,應由各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擬具審核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詳如附件二-檔案應用審核通知書函稿、附件三-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附件四-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六、 核准閱覽之檔案,部分有應限制公開者,應僅就其可公開部分准予閱覽。
七、 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時,如需複製、郵寄閱覽之檔案時,本中心業務主管單位應先收取手續費及複製費用後,將檔案複製倂同收據寄交申請人。
八、 申請人至本中心閱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業務主管單位完成確認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
九、 業務主管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詳如附件五-檔案應用簽收單)。
十、 本中心檔案之閱覽,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於本中心內為之,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業務主管單位保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檔案閱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業務主管單位點收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閱覽人。
十一、 申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各業務主管單位得停止其閱覽檔案,並紀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十二、 申請人閱覽檔案應至本中心指定之處所為之。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十三、 申請閱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繳納收費:
(一) 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 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標準表繳納費用。
(三) 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本中心業務受理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至秘書室出納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