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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舞稅務人員士氣,提升服務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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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要點之優秀稅務人員,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符合特殊條件之一者,列為選拔對象。 | | (一)基本條件: | | 1.辦理稅務工作連續滿五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五年內未受懲處者。 | | 2.操守廉潔、品德良好,近三年未經本局表揚或未經上級機關表揚者。 | | (二)特殊條件: | | 1.對主辦之業務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蹟表現者。 | |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特殊勛績者。 | | 3.研究發展建議事項及創新措施,經採行具有績效者。 | | 4.查獲重大違章漏稅,成績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 | 5.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處置得宜,免除或減少重大損害者。 | | 6.舉發重大弊端或革除積弊,成績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 | 7.依法執行職務拒絕受賄或本人遭受迫害有具體事實者。 | | 8.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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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優良稅務人員之選拔,配合財政部遴選績優及資深稅務員時併同辦理,由各單位推荐人選(一至二人)送交人事室彙整,簽請 局長核定四至六員,於每年慶祝稅務節時公開表揚。獲獎人員每員發給三千元等值獎品一份,以資鼓勵,並為爾後辦理升遷時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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