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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稅務人員輪調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人字第106100040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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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稅務人員素質,增進人員業務歷練機會,強化業務知能,以提升稽徵品質及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局人員之輪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
工作輪調:
 
(一)「工作輪調」係指本局薦任第九職等以下財稅行政職系人員之工作互調,藉以交換業務經驗,提高工作效率。
 
(二)稅務人員擔任之工作,除必要時得隨時調整外,其任期規定如下:
 
1.科長、主任、股長等連續擔任同一職位三年為一任,必要時得予連任一次,最多不得超過七年。
 
2.稅務員以下人員連續在同一單位擔任同一稅目工作滿三年者,應予輪調,必要時得繼續留任三年,期滿應調離原稅目工作。
 
3.應予輪調人員,如應業務特殊需耍,得經局長核准後暫緩輪調。
 
4.輪調人員經調離原單位者,其工作指派以調換業務,增進工作歷練為原則,如因業務需要,仍得擔任原經辦稅目工作。
 
5.凡經輪調人員二年以內,不得調回原單位、原稅目。但調任各稅目主辦人員不在此限。
 
6.資訊系統作業人員,因承辦人員均非專業出身,培養期較長,如非不適任,可酌情業務需要,於各系統間輪調,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三)作業程序:
 
1.任期屆滿應予輪調人員,每年六月辦理一次,由人事室填具輪調人員名單,簽報局長核調。
 
2.為兼顧稽徵業務正常運作,應予輪調人員,每次以調動三分之一(按任期屆滿及延長任期人數合併計算)為原則,不得少於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