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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提高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及效率,落實為民服
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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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考核對象:總局企劃服務科、稅務管理科、消費稅及管考科、法務
科、土地稅科、房屋稅科、秘書室及八分局同仁(股長以上人員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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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詳「服務情形抽查紀錄表」(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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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人員及方式
(一)考核人員:由受考核單位之股長擔任。
(二)考核方式
1、每年十二月初由各股股長依附表一之服務品質考核項目考核
該股同仁當年一至十一月服務情形,填寫於「服務情形抽查
紀錄表」(附表一)並擇一名績優人員,陳核後於十二月十五
日前送企劃服務科。
2、企劃服務科填具「服務品質考核績優人員名冊」(附表二),
簽陳局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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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懲規定
(一)考核成績經核定為績優服務人員者,除於重要集會(活動) 公開
表揚,並發給新臺幣八佰元等值獎品外,並於內網及網站公告
,以資激勵。
(二)服務情形抽查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受測成績將列入年終考績
之參考,約僱及臨時人員列為優先裁減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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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所需經費由「企劃服務-業務費」項下勻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