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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施工地段房屋地段等級率調整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財字第1002100039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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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臺中市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以下簡稱捷運工程)施工,調整房屋地段等級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地方稅務局。
三、捷運工程施工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本府依施工單位之捷運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辦理調降或回復房屋地段等級率。
四、適用調整房屋地段等級率範圍如下:
    (一)捷運工程施工路段之兩側房屋。
    (二)以捷運工程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
    (三)設有中間分隔島之道路單側施工者,該施工道路旁之房屋。 
    (四)以單側施工道路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
    (五)捷運建築工程施工,設有道路圍籬者,其影響通行之道路旁之房屋。
五、調降房屋地段等級率之比率如下:
(一)施工路段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者,施工道路旁之一樓房屋調降百分之三十;二樓以上房屋調降百分之二十;以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調降百分之十。
(二)道路未封閉,交通未全部阻斷之施工路段,一樓房屋調降百分之二十;二樓以上房屋及以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之房屋調降百分之十。
六、調降房屋地段等級率期間如下:
    (一)施工期間未達六個月者,不予調降。
    (二)施工期間六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調降一年。
    (三)施工期間一年以上者,依實際施工年月調降。調降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七、捷運工程完工日期,以施工單位通報之完工日期為準。但捷運工程包含地面、地下或其他建築工程者,應由所屬轄區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以地面工程完竣為準。
調降房屋地段等級率期間屆滿者,應自調降期間期滿之次月起回復調降前之房屋地段等級率。
八、執行機關調降及回復房屋地段等級率作業方式如下:
    (一)於接獲施工單位通報之捷運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應即分別轉送各分局。
    (二)各分局依據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表,應即派員實地勘查後,依本要點及該施工通報表所載預定完工日期辦理調降房屋地段等級率,並填載「臺中市政府興建捷運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地段等級率登記表」,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紀錄表,併同通報表依序編號裝冊列管。
(三)捷運工程施工期間,對辦理調降或回復地段等級率之房屋,應通知納稅義務人,如納稅義務人提出異議,以現場勘查為準。
    (四)接獲施工單位通報之捷運工程完工通報表或現場勘查地面工程已完工時,應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紀錄表,並自調降期滿之次月回復調降前之地段等級率。
    (五)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表所載預定完工日期調降地段等級率,與實際完工日期不一致時,以實際完工日期為準;如發生退補稅事宜,應依規定主動辦理。
九、本要點之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