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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價一字第10000004895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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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所轄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依內政部訂頒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應依內政部訂頒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及本須知之規定依序辦理,並應於函文翔實具體敘明錯誤原因、更正理由及辦理更正作業之規定依據。
三、公告地價或土地現值公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地政事務所查明屬實,應檢具相關資料及附件各三份經逐級核章,陳報本府核定後,公告更正:
(一)宗地地價地號抄錄錯誤或遺漏:
1、繕造「臺中市○○地政事務所地價錯誤更正表」(附件一),詳填更正原因。
2、檢附辦理更正年期原地價區段圖影本,區段線應以紅色線標明;圖上更正之土地應著黃色並逐一編號,該編號並應與前開更正表之編號一致。
(二)宗地地價計算錯誤:
1、繕造「臺中市○○地政事務所地價錯誤更正表」,詳填更正原因。
2、檢附辦理更正年期原地價區段圖影本,區段線應以紅色線標明;圖上更正之土地應著黃色並逐一編號,該編號並應與前開更正表之編號一致。
3、檢附「臺中市○○地政事務所地價錯誤更正宗地地價計算清冊」(附件一之一)。
(三)地價區段內地號摘錄錯誤或遺漏:
1、繕造「臺中市○○地政事務所地價錯誤更正表」,詳填更正原因。
2、檢附辦理更正年期原地價區段圖影本,區段線應以紅色線標明;圖上更正之土地應著黃色並逐一編號,該編號並應與前開更正表之編號一致。
(四)依都市計畫圖套繪所劃分之地價區段界線,於地籍分割後,發現該區段範圍之地號摘錄錯誤或遺漏:
1、繕造「臺中市○○地政事務所地價錯誤更正表」,詳填更正原因。
2、檢附辦理更正年期原地價區段圖影本,區段線應以紅色線標明;圖上更正之土地應著黃色並逐一編號,該編號並應與前開更正表之編號一致。
3、檢附相關位置之都市計畫圖及公告函文影本;圖上並應以藍色線標示更正範圍。
4、檢附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及土地複丈結果圖影本;圖上更正之土地應著黃色並逐一編號,該編號並應與前開更正表之編號一致。
(五)依都市計畫圖套繪所劃分之地價區段界線,於地籍分割後,發現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界線異動,致區段範圍或區段地價產生變動者:
1、繕造「臺中市○○地政事務所地價錯誤更正表」,詳填更正原因。
2、檢附辦理更正年期原地價區段圖影本,區段線應以紅色線標明;圖上更正之土地應著黃色並逐一編號,該編號並應與前開更正表之編號一致。
3、檢附相關位置之都市計畫圖及公告函文影本;圖上並應以藍色線標示更正範圍。
4、檢附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及土地複丈結果圖影本;圖上更正之土地應著黃色並逐一編號,該編號並應與前開更正表之編號一致。
四、公告地價或土地現值公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地政事務所查明屬實,應檢具相關資料及附件經逐級核章,陳報本府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通過,經長核定後,公告更正:
(一)地價區段範圍劃分錯誤:
1、編造「臺中市○○區平均地權土地地價、現值更正評議表」。
(附件二之一、二之二)
2、檢附辦理更正之當年期更正前及更正後地價區段圖影本,區段線應以紅色線標明;圖上更正之土地應著黃色並逐一編號,該編號並應與地價錯誤更正表之編號一致。
3、檢附臺中市○○地政事務所地價錯誤更正表
(二)區段地價計算錯誤:
1、編造「臺中市○○區平均地權土地地價、現值更正評議表」。
2、檢附辦理更正之當年期更正前地價區段圖影本,區段線應以紅色線標明,並於擬更正區段地價下方加註應更正之區段地價;若更正之區段地價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應一併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計算表」。(附件二之三)
3、檢附臺中市○○地政事務所地價錯誤更正表
(三)依公告土地現值之徵收補償價額,經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復議或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者:
1、編造「臺中市○○區平均地權土地地價、現值更正評議表」。
2、如為區段範圍之更正,應檢附辦理更正之當年期更正前及更正後地價區段圖影本,區段線應以紅色線標明;圖上更正之土地應著黃色並逐一編號,該編號並應與地價錯誤更正表之編號一致。
3、如為區段地價之更正,應檢附辦理更正之當年期更正前地價區段圖影本,區段線應以紅色線標明;並於擬更正區段地價下方加註應更正之區段地價;若更正之區段地價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應一併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計算表」。
4、檢附臺中市○○地政事務所地價錯誤更正表
以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及附件除臺中市○○地政事務所地價錯誤更正表為一式三份外,餘應檢附正本各一式五份,影本各一式十五份。
五、公告地價之更正,以最近一次規定地價年期為原則;其原規定地價年期之公告地價錯誤,地政事務所應覈實查明後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辦理。
六、公告地價經公告更正後,地政事務所應即按原公告地價時之申報地價與原公告地價之比率核定該土地更正公告地價後之申報地價並釐正有關公告地價、冊籍、電腦檔並通知稅捐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
七、公告土地現值之更正,以當年期為原則;其以往年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如有錯誤時,地政事務所應覈實查明後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辦理。
八、公告土地現值經公告更正後,地政事務所應即釐正有關公告土地現值表、冊籍、電腦檔並通知稅捐機關。
九、公告地價或土地現值公告更正後,有關作業之失職人員,地政事務所應視情節輕重,確實查明責任議處,陳報本府。
十、本作業須知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