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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地價一字第1000002600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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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特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特殊保留地),係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之情形特殊,與毗鄰非保留地顯不相當者而言。
三、帶狀特殊保留地與毗鄰一側非保留地之情形不相當,而與他側非保留地之情形相當者,其地價應以他側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為其地價。
四、帶狀特殊保留地與毗鄰兩側之非保留地均不相當者,其地價應以兩側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並分析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等影響地價因素之差異程度增減估算之。
五、帶狀特殊保留地,得視地形、地勢、交通、位置因素之差異情形,劃分為一個以上之地價區段。
六、非帶狀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留地顯不相當者,其地價應以毗鄰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並分析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影響地價因素之差異程度增減計算之。
非帶狀特殊保留地地價顯不相當者,應視其差異情形再劃分為數個區段,分別依前項規定估計其地價。
七、帶狀特殊保留地與非帶狀特殊保留地相毗鄰,且其地價相當者,應視為同一特殊保留地,並依前點規定估計其地價,其地價顯不相當者,按帶狀特殊保留地、非帶狀特殊保留地分別估計其地價。
    地形、地勢、交通、位置影響地價因素之最大修正率正負各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八、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之特殊保留地地價,應以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計算之地價為基準,分析比較該特殊保留地之各項地形、地勢、交通、位置影響地價因素之差異程度計算修正率後,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計算之地價 (毗鄰各非保留地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乘以毗鄰各非保留地區段線長度之積之和) / ( 各毗鄰非保留地地價區段毗鄰區段線長度之和)
(二)各毗鄰非保留地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修正率=(1+地形之修正率)x(1+地勢之修正率) x(1+位置之修正率) x(1+交通之修正率)
(三)毗鄰非保留地之平均修正率=(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修正率之和)/ (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區段數)
(四)特殊保留地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計算之地價) x (平均修正率)
九、特殊保留地地價之查估,應指派二位估價人員估價,其估價結果差距在百分之二十以內者,以二者之平均地價為保留地之地價,差距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應指定第三位估價人員估計,均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