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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管理地政士執行業務,
以建立地政士制度,並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及健全發展,保障人民
財產權益,依地政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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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經本局核准開業登記之地政士,皆為實施業務檢查對象,惟遭人
檢舉或由相關機關(構)、團體通報,經審查其提供之具體事證涉
有地政士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之情形者,列
為優先受檢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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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辦理地政士法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一般業務檢查,得
由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輔導與檢查,本局將不定期針對全市地政士
辦理抽查;遭人檢舉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
或第五十條規定情形之案件,由業務單位派員辦理業務檢查,必要
時得會同由本局組成之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地政士業務檢查小組,共
同辦理業務檢查,其成員包括本局業務主管科人員及地政士公會代
表,並由業務主管科科長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協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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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受理檢舉案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於檢舉人之姓名、住址、聯絡電話等身分資料應予保密,非
必要不得於公函內明載檢舉人身分資料。檢舉案件有具體事證
並有違法之虞者,得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處理。但仍應登記以
利查考:
1.無具體檢舉內容、事證或未具檢舉人姓名、住址者。
2.同一事由業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檢舉者。
3.經查證所留檢舉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有
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情形者。
4.檢舉事項非屬本府(地政局)權責,並已移請該事項主管機關
(單位)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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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地政士業務檢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排定檢查對象、時間、地點均應保密。
(二)主動出示證明身分之機關服務證,並說明檢查目的及相關法令
依據。
(三)備妥照相機、攝影機或錄音機等相關工具及文件,如為舉證之
必要,得影印業者執行業務有關紀錄及文件。
(四)於執行公務過程中,遇有緊急或嚴重衝突、有人身安全受威脅
之虞時,得向當地警察單位報備或請其派員為必要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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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查人員應當場作成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地政士業務檢查紀錄表(如
附表)一式二份,由受檢查對象負責人、登記助理員或現場工作人
員及檢查人員簽章後,一份當場交付受檢查對象收執,一份由檢查
人員攜回存檔。受檢查對象如拒絕簽收時,檢查人員應以雙掛號郵
寄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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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辦理地政士業務檢查作業,如發現違法情事,應將檢查紀錄結
果建檔列管,追蹤至改進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