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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新行字第105026839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新聞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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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
    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等規定,而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裁罰之案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行為人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應按各該項次裁罰基準第一次規定予以
    裁罰,改正期間經過後,經本府查獲仍未改正者,視為第二次以上之
    違法行為,並按各該項次裁罰基準遞次規定予以處罰之。本裁罰基準
    所稱次數,指自該次行為發生日起,追溯至初次裁處書送達之次日止
    ,未逾二年期間內違反相同規定之累計次數。
四、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審酌其違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
    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
    ,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五、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