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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0000141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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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臺中市教
    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申評會辦理工作事項如下:
    (一)受理申訴案件。
    (二)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文件。
    (三)通知相關單位限期提出資料或答辯。
    (四)召開申評會會議。
    (五)製作評議書,並通知申訴人及相關單位。
三、申評會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教育局)局長指定督學擔任並為主管機關代表委員外,餘委員十六人
    ,由教育局局長就下列人員遴派(聘)組成之:
    (一) 教師代表十人:
         1、本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三人、國民小學教師
            四人。
         2、法律專長教師代表二人。
         3、私立學校教師代表一人。
    (二) 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三) 臺中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教師會)代表二人。
    (四)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
    前項教師代表需具合格教師資格且未兼任行政職務工作。
    第一項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因實際需要,得依第一項名額代表人數另置候補委員十六人。
四、申評會得視申訴案件需要遴聘相關專業諮詢委員若干人;其產生由申
    評會視申訴案件性質隨時遴聘。
五、申評會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本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代表七人:
        1、第一階段:由本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依班級數以民主公開方式各推選出教師代表一至三名(一至十
           二班一名、十三至三十五班二名、三十六班以上三名),得連
           選連任。學校推選教師代表得參考運用教育局提供之臺中市
           現職合格且具有法律背景教師人才資料庫,並優先推選之。
           被推選之教師代表一名成為候選人,同時為選舉人;餘為選
           舉人。
        2、第二階段:由第一階段推選之選舉人就候選人,以直接、無
           記名單記法投票,選出正式委員及候補委員。
    (二)法律專長教師代表二人:由教育局就本市現職合格且具法律專業
        知識教師中擬定建議名單。
    (三)私立學校教師代表一人:本市各私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每校推
        薦一人後,由教育局擬定建議名單。
    (四)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各二人:由教育局擬定建議名單。
    (五)教師會代表二人:由教師會推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代表。
六、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因故出缺時,以候
    補委員遞補之;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
    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七、申評會置主席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
    連任。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八、申評會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但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
    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九、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
    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
    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十、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或關於其服務學校申訴案件者,應
    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
    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由申評會決議之。
    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申評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十一、申評會之行政工作,由教育局派員兼任。
十二、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