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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府會園區警察隊勤務施行原則
及任務,特訂定本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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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守則
(一)嚴守崗位,不擅離職守、不遲到、不早退,交接任務要清楚。
(二)嫻熟各項勤務執行方式、工作重點及其勤務之個別守則。
(三)隨時提高警覺,凡視力、聽力所及之處嚴密監視,偶(突)發緊
急狀況立即妥善處理並迅速報告。
(四)對於應戴識別證、出席證之管制場所,應確實嚴格執行。
(五)民眾陳情或抗議活動,除維護秩序並採取因應措施外,立即通報
相關機關主管業務單位派員到場疏處。
(六)精神要充沛,禮節要周到,儀態要端莊,配件要齊全,服裝儀容
要整潔。
(七)嚴禁吸煙、喝酒、嚼檳榔、吃零食、嬉笑、倚靠或閱讀書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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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別守則
(一)市政大樓西側大門,全天二十四小時派崗。
1.位置:市政大樓西側靠惠中路大門。
2.監視範圍:西側大門及市政大樓內部視力所及之處。
3.任務
(1)人員引導、民眾諮詢服務及進出人員之查核、管制。
(2)維持秩序並視情形執行門禁,維護人員及各項設施、展覽品之安全
。
(3)請願民眾之初期監控及報告,其他狀況之反映。
(4)夜間、下班後及例假日對員工進出,應請其依規定出示識別證及辦
理登記,嚴禁閒雜人員進入。
(5)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市政大樓東側大門,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七時至二十二時派崗。
1.位置:市政大樓東側靠文心路大門。
2.監視範圍:東側大門及市政大樓內部視力所及之處。
3.任務
(1)人員引導、民眾諮詢服務及進出人員之查核、管制。
(2)維持秩序並視情形執行門禁,維護人員及各項設施、展覽品之安全
。
(3)請願民眾之初期監控及報告,其他狀況之反映。
(4)夜間、下班後及例假日對員工進出,應請其依規定出示識別證及辦
理登記,嚴禁閒雜人員進入。
(5)其他應注意事項。
(三)市政大樓一樓中庭,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七時至二十二時派崗。
1.位置:市政大樓一樓中庭。
2.監視範圍:市政大樓一樓中庭、挑高門廳側門及視力所及之處。
3.任務
(1)人員引導、民眾諮詢服務、維護廣場秩序及各項設施安全。
(2)請願民眾之初期監控及報告,其他狀況之反映。
(3)其他應注意事項。
(四)市政大樓中央首長區出入口,東側出入口於上班日七時至十八時派
崗;西側出入口於上班日七時至二十時派崗。
1.位置:中央首長區東側及西側出入口。
2.任務
(1)維護中央首長區秩序及安全,排除驚擾狀況。
(2)進入人員之身分查核、管制及訪客通報。
(3)夜間、下班後及例假日對人員進出,應請其依規定出示識別證及辦
理登記,嚴禁閒雜人員進入。
(4)局、處首長以上之長官經過,均應敬禮並問好。
(5)準時交接班,接班人員未能準時到崗時,不得擅離。
(6)其他應注意事項。
(五)議政大樓西側大門,八時至十八時派崗。
1.位置:議政大樓西側大門。
2.監視範圍:西側大門及議政大樓內部視力所及之處。
3.任務
(1)人員引導、民眾諮詢服務及進出人員之查核、管制。
(2)維持秩序並視情形執行門禁,維護人員及各項設施、展覽品之安全。
(3)請願民眾之初期監控及報告,其他狀況之反映。
(4)夜間、下班後及例假日對員工進出,應請其依規定出示識別證及辦理
登記,嚴禁閒雜人員進入。
(5)其他應注意事項。
(六)議政大樓東側大門,八時至十八時派崗。
1.位置:議政大樓東側大門。
2.監視範圍:東側大門及議政大樓內部視力所及之處。
3.任務
(1)人員引導、民眾諮詢服務及進出人員之查核、管制。
(2)維持秩序並視情形執行門禁,維護人員及各項設施、展覽品之安全。
(3)3.請願民眾之初期監控及報告,其他狀況之反映。
(4)4.夜間、下班後及例假日對員工進出,應請其依規定出示識別證及辦理
登記,嚴禁閒雜人員進入。
(5)5.其他應注意事項。
(七)園區停車場入口,視實際需要於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七時至九時或因
其他需要臨時派崗。
1.位置:園區停車場車道入口兩側及四周視力所及之處。
2.任務
(1)交通疏導、維護行人、車輛通行安全。
(2)違規停車之勸導與告發,維護觀瞻。
(3)交通事故之通報及初步處置。
(4)其他應注意事項。
(八)園區停車場出口,視實際需要於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十七時至十九時或
因其他需要臨時派崗。
1.位置:園區停車場車道出口兩側及四周視力所及之處。
2.任務
(1)交通疏導、維護行人、車輛通行安全。
(2)違規停車之勸導與告發,維護觀瞻。
(3)交通事故之通報及初步處置。
(4)其他應注意事項。
(九)值班,二十四小時派崗。
1.位置:市政大樓1樓西南側隊部值勤臺。
2.任務
(1)維護駐地安全,受理民眾報案或諮詢。
(2)槍彈、無線電、防彈衣等各項應勤裝備領用管制、清點及登記。(服勤
人員於領繳裝備時,應確實核對;移交時應填寫移交登記簿,交由接收
人員簽章)
(3)一般狀況之初步處理及警力指揮調度。
(4)隨時保持有、無線電話機通暢。
(5)接聽公務電話,上級命令及公文書之接收及傳遞與記錄。
(6)簿冊保管、收發公文及簿冊公文與未了事項之移交。
(7)其他交辦事項。
(十)巡邏,二十四小時執行。
1.位置:行政大樓、一樓中庭、前廣場、後廣場及一樓平面停車場。
2.任務
(1)依劃分巡邏區 (線) 以徒步方式,定線順線循指定區線巡簽巡邏箱及
重點區域守望,維護行政大樓、一樓中庭、前廣場、後廣場及一樓平面
停車場安全。
(2)服勤人員巡經各巡邏要點時,應停留守望並在巡邏簽到表簽章;巡邏線
在二線以上或分區、線施行時均應冠以區線代號。
(3)步行巡邏線以步行(含重點守望時間)一小時能往復一週為度。
(4)受(處)理民眾諮詢服務或協助事項。
(5)查察不法或可疑分子,防止危害發生。
(6)機動支援各崗哨、處理陳情請願或緊急或臨時事故。
(7)配合市政府、市議會值日人員清查各辦公室員工加班情形及安全防護。
(8)行政大樓之防爆、防竊、防火等事項。
(9)其他應注意事項。
(十一)隨護,依指定之時段派崗。
1.專責市長、副市長、議長、副議長安全維護,擔任市長、副市長、議長
、副議長蒞臨場所人身安全保護。
2.危害防止、排除驚擾,受理民眾陳情、請願等。
3.其他應注意事項。
(十二)守望,依指定之時段派崗。
1.位置:除指定崗哨外,並配合行政大樓之各項會議、臨時活動、室內展
演或戶外活動及特別狀況需要,設置崗哨,選定要點劃分區域,派員專
責執勤。
2.監視範圍:崗哨所在地周邊視力所及之處。
3.任務
(1)於特定位置、要點、時間,對特定人、特定物、特定處所執行安全維護
工作,並依主辦單位之通報,視情形實施管制措施。
(2)受理民眾報案或提供諮詢,維持安全及交通秩序。
(3)瞭解守望要點周圍特性及工作重點,遵守報告紀律,與駐地保持密切聯
繫。
(4)重要守望要點得部署明暗雙崗勤務。
(5)其他應注意事項。
(十三)備勤,視勤務需要規劃執行。
1.位置:市政大樓惠中樓一樓府會園區警察隊辦公室及議政大樓A區一樓警
衛室。
2.任務
(1)備勤勤務由服勤人員在辦公室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
時勤務之派遣。
(2)不得藉故擅離,遇有派遣時,不得違抗。
(3)奉派出勤,應登記出入登記簿,完成臨時派遣任務後,應立即返回勤務
單位記載處理情形,繼續擔任備勤勤務。
(4)遇有處理尚未辦完事項,應交代接勤者繼續處理,並報告值日幹部。
(5)其他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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