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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規定為落實列管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實施規定,俾利訓練、監督、考核等業務有效管考及推行順遂,特訂定本實施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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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其需用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本局後勤科申請配發(相關單位:訓練科、行政科、人事室、督察室、刑事警察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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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之訓練、監督、考核,由本局 (及各分局) 辦理。 訓練由本局訓練科主辦,每半年實施手槍實彈射擊1次。 監督由本局督察室主辦,督察室每半年督導駐衛警察勤務1次,相關分局每季督導駐衛警察勤務1次。 考核由本局後勤科主辦,後勤科每半年查核駐衛警察槍彈1次,相關分局每季查核駐衛警察槍彈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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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實際承辦本案出力(或不力)人員,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之規定,於嘉獎(申誡)範圍內,每半年定期辦理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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