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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後字第1000005805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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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規定為落實列管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實施規定,俾利訓練、監督、考核等業務有效管考及推行順遂,特訂定本實施規定。
二、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其需用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本局後勤科申請配發(相關單位:訓練科、行政科、人事室、督察室、刑事警察大隊)。
三、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之訓練、監督、考核,由本局 (及各分局) 辦理。
訓練由本局訓練科主辦,每半年實施手槍實彈射擊1次。
監督由本局督察室主辦,督察室每半年督導駐衛警察勤務1次,相關分局每季督導駐衛警察勤務1次。
考核由本局後勤科主辦,後勤科每半年查核駐衛警察槍彈1次,相關分局每季查核駐衛警察槍彈1次。
四、   實際承辦本案出力(或不力)人員,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之規定,於嘉獎(申誡)範圍內,每半年定期辦理獎懲。
五、   本實施規定溯至99年12月25日起生效。
六、   本實施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