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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設置值班長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行字第100000642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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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落實各分駐(派出)所(以下簡稱各所)內部管理,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指導值班勤業務,編組各所巡佐以上幹部,設置值班長。
二、
做法:
由各分局衡酌各所現有警力及轄區治(交)安狀況,規劃設置值班長,協助所(副)長指導員警工作方法、提升服務品質及民眾滿意度,並協助做好內部管理與駐地安全維護工作,適時督(指)導值班勤務之實施,以強化功能提升工作士氣。
三、
設置單位、時段:
 
(一)巡官兼所長以上各所原則均設置值班長,為考量事權分明,值班長由各分局衡酌所屬各所轄區治(交)安狀況,依權責自行遴選巡佐以上幹部或資深適任員警2~6名正式擔服輪替實施,值班長人選排除所長、副所長及配置交通小隊長;巡佐兼所長之所、值宿所、警備隊、獨立交通分(小)隊,免設置值班長。
 
(二)設置4名以上值班長之所全日各時段均應編排值班長勤務,遇有輪休或其他因素致勤務無法銜接時,由所長指定其他巡佐以上幹部或資深適任員警代理擔服,標示於勤務分配表。
四、
值勤時數:
 
(一)擔任值班長人員當日勤務編排12小時者,得編排6小時值班長勤務,同時比照正、副所長帶班4小時執行勤區查察或帶班勤務,編排8至10小時者,得編排4小時值班長勤務。
 
(二)同一時段編排1名值班長值勤。
 
(三)警力不足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狀況)者,當日得免編排值班長勤務。

 

五、
工作項目:
 
(一)協助正、副所長適時、適切調派警力及受理民眾報案。
 
(二)協助正、副所長業務管制、過錄及稽催。
 
(三)協助正、副所長指導員警受(處)理案件及審核、移送、陳報。
 
(四)協助正、副所長做好內部管理、駐地安全維護工作。
 
(五)協助正、副所長執行(督考)上級交付之各項勤(業)務。
 
(六)因臨時勤務需要,經所長(副所長)授權許可,得變更勤務分配表。
 
(七)輔佐正、副所長媒體公關接洽及民眾接待事宜。
 
(八)執行(宣達)各項政令及其他應行辦理事項。
 
(九)協助正、副所長綜理所內各項勤務督導、考核事宜。
 
(十)槍械室槍枝領用管理及登錄工作。

 

六、
任務分工:
 
(一)所長未輪休時,由所長全權負責綜理所內各項勤、業務,所長輪休或差假時,由副所長代理,當時段值班長代理副所長職務。
 
(二)所長應親自規劃勤務,值班長負責襄理管制稽催分局交辦業務,並將執行情形隨時報告所長(副所長)。
 
(三)協助所長做好督導專責區內之警勤區工作,警勤區可劃分若干組,由副所長及值班長專責指導。
 
(四)所相關簿冊或呈報單,應先由值班長審閱後,再陳所長(副所長)核閱或決行。
 
(五)值班長服勤時段,轄內發生治安、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所長或其代理人。
七、
一般規定:
 
(一)值班長值勤位置設置於值班臺後方。
 
(二)各所勤務分配表於其他欄或於適當處所增加值班長欄位以明權責,以便查考。
 
(三)值班長須於所內指揮調度,指(督)導勤、業務執行及事故處理,無故不得擅離,如有擅離,依現行勤務紀律規定懲處。
 
(四)值班長負責稽催(管制)員警出勤(優先律定簡易勤教主持人),並不定時巡查、監督辦公區域,掌握所內狀況。
 
(五)值班長值勤時段,負責槍械室管理及員警裝備領用、清點、紀錄。
 
(六)值班長勤務項目為值班。
 
(七)值班長免領用槍彈、無線電。
 
(八)配置交通小隊之所,擔服值班長者,負責該所時段內之勤(業)處理,有關交通小隊之考監責任,仍依原規定辦理。
 
(九)值班員警處理事故,除報告值班長外,同時應報告所長(副所長)。
 
(十)值班長因特殊或重大事故(案件)需離所時,應報告所長(副所長),並於出入登記簿簽出備查,返所時亦同。
 
(十一)所長(副所長)不得因設置值班長,而疏於內部管理,或長時間(2小時以上)離轄,仍應善盡職責並督(指)導值班長工作方法,以遂行任務。
 
(十二)分局各級督導人員對值班長,應就其內部管理、為民服務、工作指導及勤務執行等,列督導重點項目,加強督導,業務組每週應全面督導所屬實施情形,提擴大主管會報檢討策進,並有書面資料可供稽考,本項工作請業管副分局長親自督辦,本局不定期督考。
八、
獎懲規定:
 
為鼓勵值班長負責盡職戮力從公,每半年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之規定,定期辦理敘獎,獎懲規定如下:
 
(一)擔任值班長服勤績效優良,經民眾、報章媒體報導後查實者,個案從優敘獎。
 
(二)擔任值班長於該半年度,督考執行不力經劣蹟註記3次以上者,該半年度不予獎勵。
 
(三)擔任值班長遭民眾投訴、各級信箱檢舉、地方民意代表反映或媒體報導服務欠佳,經查實者,依個案懲處外,該當半年度不予獎勵。
 
(四)擔服值班長勤務101小時以上300小時以下者,嘉獎一次、301小時以上者,嘉獎二次,並以嘉獎二次為上限。
 
(五)本案獎勵對象不含正、副所長。
 
(六)本局及各分局辦理本案相關人員,每半年於嘉獎範圍內覈實敘獎。
九、
本計畫溯自99年12月25日起實施。
十、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