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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實施校內進修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00001373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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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二、 目的:
(一) 提升教師專業知能,培養優質專業素養。
(二) 落實教育改革精神,以達教育品質提升之效果。
三、 研習內容:
教師在職進修,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所稱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係指教學與訓輔、課程與教材發展、教學評鑑、學校行政、教育研究專業與專門知能或配合教育重點工作。
四、 辦理時間:
辦理教師進修應利用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或其他特定時間實施,並以不影響正常教學或行政運作為原則。
五、 研習計畫陳報與時數核給:
(一) 研習計畫應載明各次課程 (研習) 名稱、日期、時間、實施 (辦理) 方式或研習時數統計等要項。
(二) 各校每學期研習計畫應於開學前擬妥陳報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 (以下簡稱本局) 核備,並副知視導督學或業務相關科室參辦。
(三) 研習時數依第三點研習內容核定,各校應以本局核備之文號為準,並確實掌握參加進修教師之簽到退及進行隨時抽點,全程參與教師准予研習簽證。
(四) 每次研習結束,應將研習內容大綱及成果載入各校研習網站,供觀摩並備本局查核之用。
(五) 各校辦理之研習,每場次人數應為六名以上;校際研習每場次人數應為十二名以上,未達上列人數,不予核給研習時數。
六、 研習時數之計算:
(一) 按教師在職進修屬教師之權利與義務,教師在職期間之進修研習時數列入年度考績審核項目之一。
(二) 研習時數統計,由各校以本局公文文號為憑依權責核實蓋章,各採認研習時數單位依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之登錄事實逕行採認。
(三) 教師於申請介聘或參加校長、主任甄選時,應由服務學校出具研習進修證明,作為採認積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