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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人字第100001611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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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注重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個別差異,統整學習經驗,充實生活知能,加強優良品德實踐,並發展學校特色活動,特依據教育部99年8月24日台國(二)字第0990143774號函訂定本要點。
各校辦理社團活動,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之社團活動,係指學校依課程規劃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程,由合格或專長師資擔任指導,且需要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三、社團活動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才藝性社團(如音樂類、表演團隊類、視覺藝術類)、體育性社團(如球類、田徑類)。
四、各校依據學生興趣及發展學校特色之需求,辦理各類社團活動,其原則如下:
(一)   應由學校主辦:由學校訓(教)導處或學生事務處辦理,必要時得與家長會、基金會及地方社團合作。
(二)   邀請教師指導:學校應經校務會議或各學年會議討論後,協調校內教師擔任社團活動指導老師,如有需要得遴聘校外具有專業能力及教學經驗之師資指導。
(三)   力求普遍參與:廣開類別多元推動發展,並以校內活動為主,校際活動為輔。
五、各校辦理社團活動得納入課程計畫推展,其業務包含擬定實施計畫、規劃社團師資、協助教材(或器材)準備,辦理成果發表及其他相關事項。
六、社團活動之對象以各校學生為原則,且應以學生自願並取得家長同意後參加。
七、社團活動之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如需外聘師資,則講師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   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   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 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程度者。
2. 曾獲選為省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競賽者。
3. 曾獲得國家級、省市(直轄市)級,公開之能力檢定、檢核或鑑別證書者。
(三)進用校外人員請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前項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得由學校自行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八、社團活動經費本受益者付費之原則,必要時得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平均分攤,且需事前取得家長同意。
   (一)費用收取項目得包含教材費、學習材料費、聘用校外專長教師授課之鐘點費,且社團活動之經費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校公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法規。
(二)學生參加活動可收取活動指導費,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指導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其中鐘點費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且指導教師鐘點費為優先處理,並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為支給上限。
九、社團實施應擬訂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計畫,並公布周知。
(一)學期開始前,各校應將相關課程彈性編配,妥為規劃設計,安排於適當時間實施;且得依區域特色辦理跨校策略聯盟,成立校際社團活動執行小組,策劃各項校際社團活動,校際社團活動每學期以辦理二至五次為原則。
(二)學期開始,各校應先公布選定之社團項目,並印製調查表,分發各班學生填寫志願參加項目,以作分組之依據;
(三)學期結束,學校得辦理成果發表會,提供學生交流發表機會。
十、社團活動視教學需要得分組上課;每一組每一節以支付一位教師鐘點費為原則。每團並得酌置助教一至二位,以協助教學及其他管理事項。
十一、倘經家長同意收費,學校應明訂該社團退費計算方式,可參考下列方式辦理:
(一)   學生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ㄧ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半數。參加社團活動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ㄧ者,不予退還。
(二)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四)各校所定之退費金額,不得低於前三款所定之標準。
十二、文化殊異族群(含原住民族及新住民)、弱勢或經濟不利學生、高風險家庭學生,應鼓勵其參加並得酌予減免收費,經費來源得運用相關愛心扶助計畫(如教育儲蓄戶)等經費支應。
十三、各校應定期考核社團活動,並給予指導教師、參加學生及業務相關人員必要之獎懲。
十四、本局不定期督導考核各校課外社團辦理情形。經督導考核績效良好者,應予獎勵;其辦理不力、績效不良或經費收支不當者,應予輔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