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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各類法定公告事項及公文書之張貼,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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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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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公布欄,指設於本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之文心樓及惠中樓
一樓風除室之公布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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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布欄之張貼內容為公文書且法規明定應以本府或本府一級機關(以
下簡稱各機關)名義製發之公告,或公(發)布自治法規、解釋性規定
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者,由秘書處依各機關書面通知代為張貼於公
布欄。
各機關市政宣導及其他事項,得經秘書處同意後代為張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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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張貼之公告,除依各機關書面註明法定公告日數並依其註明日數辦理
公告外,公告日數以各機關書面通知日起算至第七日止,秘書處並得
視公布欄使用情形及業務需要彈性調整公告日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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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張貼之公告,由各機關逕依需要派員拍照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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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張貼之公告,屆滿張貼日數之次日,由秘書處逕予撤除。 |